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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於2014年6月17日在《四川日報》上對成都鴻樂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成工商處字【2013】01134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罰沒款合計陸萬元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本局現催告當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19日
  (原標題: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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